在我國放棄繼承權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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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放棄繼承權要什麼材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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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放棄繼承權要什麼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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