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仲裁裁決之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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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仲裁裁決之前調解
工傷賠償仲裁裁決之前調解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對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不存在欺詐和威脅,不顯示公平的,不予支持。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籤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

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籤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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