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諮詢一下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怎樣的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您好諮詢一下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怎樣的呢
您好諮詢一下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是怎樣的呢
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單一行為,只要行為人綁架並實際控制他人人身的,就構成本罪既遂。也有論者認為,綁架罪的客觀方面宜解釋為複合行為,即由綁架和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兩個行為組成,其既遂應以實施了複合行為為限度,但不以勒索到他人財物等危害後果為標準。
第一,綁架罪的罪質特徵在於侵犯人質的人身權利。刑事立法把綁架罪置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根據我國現行犯罪構成理論,綁架罪的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害的並非財產權利,使用實力控制人質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為人勒索財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第二,“勒索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究竟屬於綁架罪的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這是導致綁架罪既遂認定不同標準的癥結所在,也是區分勒索型綁架罪和搶劫罪的關鍵所在。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刑法理論將綁架罪分為勒索型綁架和人質型綁架兩種情形,兩者的客觀行為方式都表現為勒索目的支配下的劫持人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應當指犯罪人的主觀目的,故“勒索”只是綁架罪的犯罪目的。這種解讀符合刑法條文的含義和規範目的,是忠實於法律的正確解釋。因此,本罪的客觀要件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將他人置於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即綁架人質行為),而不要求客觀上實施勒索財物的行為。“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第三,“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從犯罪構成原理看,綁架罪屬於目的犯,“勒索財物”的只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屬於“主觀的超過要素”,只要存在於犯罪人的內心即可,不要求付諸實施,即與之相對應的外在客觀事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此種犯罪目的的實現與否既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也不影響犯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出於“勒贖”的主觀目的,實施了“擄人行為”並將其置於實力控制之下,不論勒索財物的行為是否實施、勒索財物的目的是否得逞,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
第四,勒索行為是否實施,不影響綁架罪成立。以劫持人質為手段向第三人發出勒索要求、實施勒索行為屬於勒索型綁架罪的典型樣態,並且“綁架人質行為”和“勒索行為”通常具有前後承繼的遞延性。但是這絲毫不影響綁架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從現實中看,“擄人”+“勒贖”是勒索型綁架罪的典型行為方式,但解釋刑法條文不能以典型情形來概括全部情形,忽略哪怕是萬分之一的例外,否則會犯不完全歸納、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規格與現實發生的犯罪典型樣態不可混為一談,這是“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上的問題。無論從刑法規定還是法理上看,“勒索”只是綁架罪的犯罪目的,與之相對應的外在的“勒索行為”不是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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