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既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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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犯罪既遂標準是在綁架犯罪中被綁架人要在犯罪行為人向特定關係人提出財物和其他非法要求時,才真正具有“人質”的完全意義,綁架犯罪的基本犯罪特徵才能全部具備,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罪有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兩種情況存在。既遂標準在基本犯和結果加重犯中應當是有差別的。在綁架罪的基本犯中,應當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為既未遂的標準。在出現結果加重的情況下,即被綁架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是採用出現結果加重即為既遂,也就是無論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構成綁架罪的既遂。

綁架罪既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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