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留置舉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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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舉例區別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1、依法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築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於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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