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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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擔責的幾種情況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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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擔責的幾種情況

1、主合同無效,確保[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好的,依照約好。擔保合同被承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差錯的,應當依據其差錯各自承當相應的民事職責。擔保人無差錯的,擔保人不承當民事職責;擔保人有差錯的,擔保人承當民事職責的部分,不該超越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確保人一起詐騙債權人,締結主合同和確保合同的,債權人可以懇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銷。因而給債權人形成丟失的,由確保人與債務人承當連帶補償職責。

3、主合同債務人採納詐騙、鉗制等手段,使確保人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供給確保,債權人知道或許應當知道詐騙、鉗制現實的,確保人可要求吊銷或懇求承認確保合同無效,不承當民事職責。

4、主合同當事人兩邊串通,騙得確保人供給確保,確保人可要求吊銷或懇求承認確保合同無效,不承當民事職責。

5、主合同有效而確保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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