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不動產標的物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責任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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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不動產標的物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民事責任和法律後果
抵押權的標的物?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嗎?
、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三)學校?(一)土地所有權;(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扣押;、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只要符合擔保法第34條並且不違反第37條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自留地:;、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監管的財產、荒丘?(二)耕地、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依法被查封、荒溝;(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幼兒園、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所有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宅基地;(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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