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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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
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
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
1、公開與公平原則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應當公開、透明、平等地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在實際工作中,對公開、公平原則往往貫徹不力,主要表現:
(1)醫療事故責任事故責任認定透明度差,有個別的地方偏袒於醫療機構;
(2)醫療機構為了自身利益不願意向患者公佈病歷檔案;三是忽視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不能公平對待醫患雙方。患者有權利知曉相關醫療信息及糾紛處理情況,醫療機構及衞生行政邵門應提供幫助,履行法定義務
2、及時和便民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了及時和便民的原則。不論調解的主體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衞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法院,都必須貫徹這一原則,及時、妥善地調處醫療事故糾紛,使當事人能夠有效地得到法律救濟,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難,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人民羣眾。
3、平等協商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待醫療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介入調解,人民法院也要適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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