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連帶責任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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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的連帶責任的類型
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僱員致害之僱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該解釋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提供勞務者致害賠償相沖突,僱員致害賠償糾紛已為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取代。


我國法律是支持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人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在擔保合同中,連帶責任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除了擔保行為之外,許多情況都會涉及到連帶責任的承擔,如網絡服務商由於未採取必要措施導致其用户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網絡服務商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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