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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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對於連帶責任,我國《民法典》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大家可能對對於連帶責任保證比較熟悉,是擔保人需要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連帶責任的範圍較廣,包括多個方面的內容,不僅僅是指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一、什麼是連帶責任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二、《民法典》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14條規定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41條、第1242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7、妨礙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56條規定了妨礙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權糾紛,承擔責任的主體即包括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也應包括具體實施堆放、傾倒、遺撒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8、僱員致害之僱主賠償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該解釋與《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的提供勞務者致害賠償相沖突,僱員致害賠償糾紛已為提供勞務者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取代。

依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雖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民法典》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由於債務人約定加重自己的責任的情形畢竟不多,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數來自法律的規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於該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所以《民法典》規定了兩者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如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保證人主觀上並無過錯,只是基於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而承擔連帶責任。

可以得知,連帶責任分為八種類型,常見的包括僱主與僱員間的連帶責任,以及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瞭解了連帶責任的相關知識,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僱員的行為過錯需要由僱主來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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