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員的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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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員的安全職責
安全監護人有哪些安全職責

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作為的監護人應該肩負的幾大責任,我們身為合法公民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作為監護人尤其是作為工廠的監護人,更要負起責任。監護人要確保工廠的正常運作以及整個場子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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