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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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適用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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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區別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一字之差,時代鉅變

眾所周知,民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基本行為規範,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佔據舉足輕重的地位。一個國家民法的發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該國的法治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新中國成立後,在1955年就開始着手編制民法,後中斷。改革開放,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更加迫切要求完備、健全的民法來調整日益複雜的社會關係。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則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簡化版的民法典,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於時代的侷限,民法通則條文稀少、規範簡單,調整範圍不周延,制度設計存在諸多缺陷。為填補民法通則的不足,我國又陸續頒佈了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等民事單行法。這些法律連同民法通則一起構成一個較為鬆散的民法體系。上述民事單行法由於立法時間不同、參與立法的人員不同,彼此間存在諸多矛盾衝突,各單行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分散立法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造成了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不統一。相對於較為完備的刑法典和訴訟法典,統一民法典的缺位成為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建設上的一大遺憾。

民法總則在整個民法典體系中居於統領地位,集中規定民法的最一般問題,具有高度的函攝性和抽象性。民法總則不是民法通則,總則主要包括普遍適用於民法各組成部分的規範,如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此期間、期間的計算等。可以説,此次民法總則的編制標誌着一部規模宏大、體系新穎的民法典正在生成,而當年作為權宜之計的簡化版民法典——民法通則行將走入歷史。

世界上傑出民法典的代表如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均編纂於工業化時代,具有鮮明的本土特色和時代烙印。我國當前正處於工業化和信息化重疊交融的歷史時期,這構成了民法總則編制的時代背景。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實踐又當然構成民法總則編制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應以創新理念指導民法總則的編制,民法總則應服務於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

我國公民的各項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規範和保障,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後,也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麼我國的法律也分為了刑法和民法,如果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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