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和總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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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和總則對比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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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民法通則


以上是《民法總則》中關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關規定,我們重點講解一下對比民法通則,有哪些改變的地方。

1、取消“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VS”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情形,剩下4種【實質原因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1)欺詐的行為

(2)脅迫的行為

(3)顯失公平的行為

(4)重大誤解的行為

3、撤銷權的享有人:

(1)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的,僅僅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銷權;

(2)重大誤解的,雙方都享有撤銷權。

4、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多元化: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

5、來自對方的欺詐與來自第三人的欺詐:對方欺詐,可撤銷;第三人欺詐,對方知情的,可撤銷;否則,有效。

6、來自對方的脅迫與來自第三人的脅迫:均為可撤銷。

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生活中,一旦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完成的某種違反民法的行為,都可以採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民法撤銷就是一種有利的途徑,讓我們去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民法撤銷中的一種:民法總則欺詐可撤銷,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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