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傳喚不到案的嫌疑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對於傳喚不到案的嫌疑人
嫌疑人被傳喚到案,是否構成自首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的屬於自動投案。


首先,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被傳喚後歸案屬於規定的“在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範圍。


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自主選擇的餘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傳喚後,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視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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