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 申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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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申請公開
仲裁是否公開

《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這樣規定主要是由於仲裁的受案範圍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業信譽甚至商業祕密。如果在仲裁中實行公開審理的制度,允許案外人蔘加旁聽,允許記者進行採訪報道,就不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祕密。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認為他們之間的爭議沒有什麼祕密可言,或者這個祕密可以公諸於世,也可以協議仲裁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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