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已經簽了 - 可以改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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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已經簽了,可以改名字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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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簽了購房合同可以改名字嗎?

根據相關規定,就簽了購房合同可以改名字嗎?做出以下解釋:

這要有個前提,其他的當事人必須符合相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這個前提下再分兩種情況,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註銷,以其子女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税費。第二種情況是已經登記過,這就麻煩些了,如果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則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需要產權證辦理出來後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當事人的子女的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繼承了。人們常説的“合同改名字”,嚴格來講是不規範的。建議購房者在籤購房合同時,不妨在合同上同時寫上自己和子女的名字,產權人寫當事人的名字,共有人寫子女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擁有這份產權。因此到最後子女就是第一繼承人,產權可以全部落到子女身上(前提是子女是惟一的繼承人),但同時作為惟一繼承人的子女必須到時去房產交易中心辦手續,再重新核發一份有其單獨名字的產權證。也可以按份共有,在產權證上標明各自所佔的份額,可避免在產權繼承時交納全額的税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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