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處分割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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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處分割共有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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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


認定家庭共有財產及其共有人是能否正確處理糾紛的關鍵。以一定的法律事實為依據,認定共有財產關係。認定共有財產因素有兩大關鍵因素:


  (一)判定家庭成員關係

家庭成員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員,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二)判定共有財產的範圍

共有財產關係的形成必須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如家庭成員共同生產經營,家庭成員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或共同購置家庭財產等。

只有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盡了義務的家庭成員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員一般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沒有盡過義務,如果沒有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的事實,則不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

同時,家庭成員對家庭共同債務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債務,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未成年人無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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