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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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制度建設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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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制度

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是對不符俁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相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不足給予補償的行政性收費。

  

        關於社會撫養費制度,必須明確兩點:

  

        第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於社會補償性的行政收費,不是行政罰款。設置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於運用經濟制約手段和措施,達到規範生育行為,抑制人口過快增長,有計劃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的調節作用,最終減輕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利用的環境保護的壓力。

  

        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其從經濟上必須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辦法》明確規定,公民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徵收社會撫養費決不意味着有錢就可以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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