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所生子女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所生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與其所生子女是什麼關係?

您好,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所生子女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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