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育費支付的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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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育費支付的原則是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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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育費支付的原則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子女撫育費支付的原則有:
1、以父母協商的結果優先。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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