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法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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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法院批捕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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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批捕後的程序

批捕後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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