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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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

拐賣兒童罪判幾年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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