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資支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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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工資支付條款
東莞工傷工資支付條款
薪期,期間由用人單位按月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具體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據受傷情形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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