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給子女買房算不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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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給子女買房算不算共同財產
離婚前給子女買房算不算共同財產
【問題解析】
父母出資以子女的名義買房,意味着這套房子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成立,因此,子女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在離婚的時候不能分割。不過,雖然父母離婚時無權處分該房產,但父母離婚後,父母中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與子女共同生活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中。
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隨意轉讓,除非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國留學等,即便是為了子女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房產部門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證據(如對有關事項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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