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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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結婚之前就支付首付款購買房子的,並且也將房子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但在結婚之後卻是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同時也是共同還貸的,那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大家詳細解答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在結婚之前買房的,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個要分情況具體討論。

1、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結婚後把另一方名字加上,這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是算共同財產的。

2、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結婚後也沒有把另一方名字加上的,這顯然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按揭買房,以該方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仍由該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該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4、婚前一方按揭買房,以該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該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該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該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由於在結婚之後另一方也償還了部分的房貸,因此離婚的時候可以就這部分貸款要求另一方進行補償,但房子從性質上來説一直都是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離婚的時候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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