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縮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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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縮小解釋
刑法中的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怎樣才能易於理解
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都不能超出詞語本身涵蓋的範圍,如果超出,就是類推解釋了。舉例:擴大解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法釋[1998]18號1998年8月7日公佈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縮小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4號2001年1月17日公佈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一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報”,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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