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1條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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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1條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主要內容: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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