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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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起訴狀

原告:金某,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

被告:陳某,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聯繫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交付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築x幢x單元x室房屋並辦理過户手續。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過户損失1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6年8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築x幢x單元x室房屋轉讓於原告,合同第二條約定房屋總價為1670000元;第三條約定付款方式為2016年8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501000元至被告的銀行賬户,餘款1169000元申請銀行貸款,此款在實際交付房屋及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結算,並約定銀行放貸後5個工作日內憑房屋交驗單領取餘款;第四條約定待銀行放貸後5個工作日內交付房屋,雙方簽訂房屋交接單;第六條約定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按累計已付款向被告追究違約利息。

前述合同簽訂前,原告於2016年8月繳納了意向金20000元,前述合同簽訂後,該意向金即轉為原告税費;此後原告按約於2016年8月向被告的銀行賬户支付首期款501000元,並向興業銀行提交了抵押貸款申請資料。被告也已於2016年9月領取了首期款501000元;2016年9月,原告的按揭審批手續也已通過。此後,原告根據被告的要求,於2016年10月向其又交納了房屋交易税費5萬元。但被告一直未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且被告逾期過户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失,造成了原告置業成本的增加,併為處理逾期過户事宜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等,因此被告還應賠償逾期過户給原告造成的各種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金某

2016 年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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