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退員工新單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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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退員工新單位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有何規定

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有何規定?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有何規定?


內退,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己制定的內部退休政策,所謂內退,是企業自己搞的,依然是企業的職工,依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到法定年齡,再辦理退休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週歲、女到達50週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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