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條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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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條約是什麼
雙邊條約是什麼
1.雙邊條約是指兩個國家一對一簽訂的國際條約; 雙邊,指由兩個方面參加的;特指由兩個國家參加的。多邊條約:三個及以上的多個國家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多邊,由三個或更多方面參加的,特指由三個或更多國家參加的。一般指參加同一國際組織或某個活動的多個國家之間的關係。雙邊和多邊的劃分,是按照締約方的數目確定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必須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就彼此間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關係,為確定各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 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前款規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三)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五)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批准的條約、協定;(六)其他須經批准的條約、協定。條約和重要協定簽署後,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予以批准。雙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准後,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批准書的手續;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准後,由外交部辦理向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批准書的手續。批准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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