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雙倍返還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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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返還雙倍定金,需要滿足以下5個要件:

違約定金雙倍返還是什麼意思?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謂定金合同,是指依附於主合同,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金錢權利義務關係的從合同。其法律特徵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定金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依賴於主合同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定金合同不能離開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第二,定金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約定無效。

第三,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四、定金合同須以貨幣為標的,且不能超過法定限額。《民法典》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2.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只有在滿足了上述四個條件後,才適用雙倍返還定金。

3.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

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裏所説的違約行為是指根本違約行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為,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4.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基本條件。

只能選擇一種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根據該條規定,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是不能同時適用的,當事人不得在訴訟中即主張支付違約金又要求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後,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

因為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於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所以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同時支付違約金。但是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這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在買房、買車的時候常常需要先交定金,確定了購買意向後再成交事宜。但交了定金也是有可能違約的,一旦雙方中有任何一方違約的話,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金。交定金一方有可能拿到雙倍返還定金,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此時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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