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定罪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刑法對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定罪標準
刑法對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定罪標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
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
(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
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
(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
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
(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
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
(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