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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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性質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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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性質



    摘要訴訟時效制度是我國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關於此項制度在適用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是抗辯權發生主義;二是法院依職權審查主義。通説所稱的訴訟時效屆滿的三種立法體制在本質上是統一的,即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只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權利人的訴權和實體權利依然存在。法官不得主動援引訴訟時效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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