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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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性質是什麼?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性質是什麼?

股東派生訴訟是一種獨特的事後救濟責任機制。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依據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直接提請派生訴訟?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原告股東可以不必經過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派生訴訟:

1、因等待法定期限將給公司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2、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或過半數均為加害人;

3、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在所訴過錯行為人的控制之下;

4、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否認所訴過錯行為的發生;

5、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已批准過錯行為並已實施;

6、其它情況緊急,不需經過前置程序的情形。

綜上所述,有些公司裏面,控股股東可能有行為侵犯到中小股東權利,這個時候,公司沒有制止,中小股東可以啟動派生訴訟權,這個制度設立就是保障大部分股東利益。這項制度源自外國,隨着市場經濟發展,我國公司法也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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