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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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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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方式,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對子女、財產、債務等雙方達成一致,經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不必到法院訴訟。一方要求離婚而對方不同意或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存在爭議的,如協商不成,仍需到法院起訴離婚。但訴訟離婚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大家知道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什麼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感情是否破裂屬於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人並不好理解這一概念的含義。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並不以過錯為標準,而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等。

二、訴訟離婚要經過哪些步驟

離婚訴訟一般要經過下列步驟:

1 、起訴方(原告)首先書寫起訴狀、準備好身份證或户籍證明、提供結婚證以及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

財產爭議為主的離婚糾紛,應提供財產的權屬證據(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婚後的共有財產),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情況證據材料等。充分準備之後,再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一般情況,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到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但被告服刑、就醫或出國的除外)。被告方應在收到起訴副本後,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並準備相關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2 、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

雙方可協商解決,子女隨(監護)一方生活,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撫養費。雙方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判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等條件,本着有利於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的原則,決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因此,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幫助法院正確認定雙方的撫養能力至關重要,如經濟收入、住房狀況、文化程度、個人素養等都是參考的依據。如果你想要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孩子隨你生活更利於成長。至於證據的取得,可以諮詢律師針對你的情況如何收集證據。

3、財產分割方面

主要是,將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清楚後,婚前歸個人所有,婚後共有財產平均分割,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個人財產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歸一方所有: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金等費用;

(3)確定歸一方的遺囑或贈與;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對當事人來講是大事,因此在決定離婚之前,一定要先想好。而在我國只有按照規定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能解除婚姻關係。此時不管是訴訟離婚的實質條件也好,還是協議離婚實質條件也罷,要是不滿足的話,自然是不能辦理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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