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撤銷時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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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撤銷時效多久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撤銷時效多久
合同簽訂後,如果有特殊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話,是可以撤銷合同的,行使撤銷權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1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所以説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權,撤消權就消滅了,而不是合同訂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屆滿之日起算。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後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於協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相關延伸】
問:八種合同撤銷權的情形是什麼?
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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