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按照註冊資金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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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按照註冊資金賠償嗎
公司破產清算按照註冊資金賠償嗎
1.一般不用,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承擔責任的限額以公司現存的資產為限,資不抵債的,可以申請破產,以清算後的餘額償還債權人。不足部分,股東無義務承擔。除非存在股東惡意逃避公司債務,債權人又能舉證這一事實,根據公司法規定,及“揭開公司的面紗”原理,可以追究惡意股東的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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