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賠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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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賠償規則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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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的規則

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通知、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6.清理債權、債務。

7.處置公司資產。

8.處理職工問題。

9.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10.編制清算報告。

11.辦理銀行銷户手續。

12.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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