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條款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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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條款指什麼
有關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條款指什麼
什麼是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

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舉辦大型的羣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該罪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本罪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辦大型的羣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對發生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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