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開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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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開離職證明
原公司不給重新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離職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公司方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及拒絕返還你勞動手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其仍堅持己見,不予配合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關係的維繫需要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的配合、互相的信任和協作。在喪失了互信基礎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即使表面維持這種貌合神離的勞動合同關係,亦難以使勞動合同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雖然我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做了限制性規定,但對勞動者的辭職權並未做限制。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即可以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否決你的辭職權。但勞動合同的結束並不意味着雙方再無任何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而對於勞動合同當事人而言,勞動合同結束後,各自亦負有相應的附隨義務。對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而勞動者亦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作為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抗辯理由,當然該抗辯理由必須以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確有需要交接的手續未辦為前提。而用人單位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和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則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並無限制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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