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4、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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