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贍養 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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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贍養 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 贍養 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樣的
新婚姻法出台後,很多地方都做了修改,那麼對夫妻的共同債務有什麼規定呢?哪些是二者的共同債務呢?我國婚姻法 贍養 共同債務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一般情況,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些比較難以認定的情況: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確定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後,就可以確定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的相關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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