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如何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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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自首分兩種情形,符合兩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都可成立自首,我國對自首的行為有法條明文規定的酌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旨在鼓勵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節約司法資源。

犯罪後如何成立自首

1、犯罪後自動投案。

是説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已經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還未收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未被羣眾扭送,是主動將自己置於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自動投案必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實還沒有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獲以前,或者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必須要有實際行動,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必須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自願意志自動投案的對象是有關機關或個人。

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

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自己實施了何種犯罪;

在犯罪事實雖然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該罪是自己所為;

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尚未歸案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是該罪行為人;

必須置於有關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並等待交代的犯罪事實。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所供述的事實要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過程中推諉責任,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款或者掩蓋真相的不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意外,還要供述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犯則應當供述所只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自首。

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最煩,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是將其如實供述的犯罪認定為自首,而非將之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認定為自首。

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須如實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本人已經實施了,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或者不瞭解、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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