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共同債務表現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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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共同債務表現形式是什麼

新婚姻法共同債務表現形式是什麼

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的規定中,離婚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

1、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於家庭開支的債務;

2、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於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於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

3、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二、單獨所負債務如何證明?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2)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

(3)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離婚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追償。

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根據婚姻法第 13 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除外”的規定,凡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均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夫妻在結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結婚時雙方未約定仍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比如,拖拉機共同用於耕作,房屋共同居住,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婚前雙方用各自的錢合在一起購買的結婚用品,如電冰箱、電視機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指出的是,屬於子女所有的財產,如未成年人獲得的科技小發明獎金、參加體育運動比賽獲得的獎金、受贈予的財產等,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子女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父母有妥善保管的責任。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債務是作出了相應規定的,只要是被認定屬於共同債務的部分,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久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不過,實踐中需要先對夫妻債務的性質作出判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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