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依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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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依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期間
最新依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期間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


1、經過行政複議的起訴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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