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債權在破產清償債務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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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債權在破產清償債務的順序
抵押債權在破產清償債務的順序
抵押債權在破產清償債務中最後清償。破產抵押擔保債權的清償按照以下順序進行: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後清償所欠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償金,然後是其餘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税款,最後是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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