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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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清償是指我國公民在申請破產以後對破產公民的財產處理分配情況,我國會在公民破產以後,對他的財產按照一定的順序和比例來公平的分給所有的債權人。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我國在企業破產法中的第四十條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於破產以後的債權清償順序:

破產人在申請破產以後。法院應該優先補償破產人所欠破產公司員工的工資、撫卹等輔助費用,這些費用還包括公司應該為員工購買的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需要對員工補償,也需要企業進行補償,在保證完員工的利益以後,再需要對破產人所欠的税費進行清償。

如果破產人在申告破產以後的財產情況不能夠清償員工的權益賠償、國家税費等所有的賠償要求的話,法院就應該對破產者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比例來進行分配。破產者對破產企業中的董事、總監及那些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賠償應該與該破產企業普通員工平均工資一致。

破產者在申請破產以後的債權範圍分為以下14個方面:

第一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者申請了破產以後,在法院接受破產者的破產申請之前所成立的破產者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第二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在法院受理破產者的破產申請之前破產人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所有債權;

第三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還沒有到合同約定時間期限的債權;

四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的債權是附有附有利息利率並符合我國利息規定的債權;

第五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擁有的債權中含有解除條件的債權或者是含有生效條件的債權;

第六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的債權合同中寫明瞭債權的起始時間;

第七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的債權通過法院提起過起訴或者是總裁,但是相關單位沒有對破產者的債權作出相應的判斷結果;

第八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者在簽訂債務合同的時候,債務人的保證人幫助債務人償還了一部分或者是所有的債務,因為償還債務所以取得了債權人的求償權;

第九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債務合同中,債務方的保證人沒有幫助債務法償還任何的債務所以沒有獲得所謂的求償權。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債務合同中的債務人已經向管理人通報了合同中的所有債權人;

第十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解除了當事人雙方都沒有完全履行完義務的合同以後,對合同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的行為;

第十一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因為委託合同而造成的所有債權;

第十二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方所有的票據的追償權利;

第十三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公司的所有國家税款的債權狀況;

第十四個破產債權的範圍是:破產人其他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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