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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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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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金罰則,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一、什麼是定金罰則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的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一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完全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與定金相等數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定金制度之核心,對於如何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第89條對其內容做了規定,《擔保法解釋》做了較為詳細的補充規定:(1)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一般違約行為如無礙於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罰則。(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如果主債務本身為不可分之債,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條規定處理。(3)定金罰則的除外。《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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