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怎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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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是定金制度的核心,《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9條對其內容做了規定,《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補充規定:

定金罰則怎麼適用

第一,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 一般違約行為如無礙於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第二,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如果主債務本身為不可分之債,部分履行對債權人來説沒有實質意義,自然不能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三,定金罰則的除外。《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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