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拘役開除公職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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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拘役開除公職的後果
教師拘役開除公職
  教師判處管制和拘役的不會開除公職,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但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會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上條文都是有關教師拘役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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